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