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 周魏玉愛 (即 周烱勳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劍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02│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03│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04│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05│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仟股│1│1000│├──┼───────────┼───────┼────┼──┼──┤│0006│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不定額股│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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