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168號
原 告 王玉禪
郭傑琳
被 告 黃源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郭傑琳係民國00年0月0
日出生,未滿20歲,並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行為。惟依原告郭傑琳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僅記載自己
名義,未併載明原告郭傑琳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亦未表明
已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旨,而核其情形非不能補正,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提出具備原告郭傑琳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且
經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