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168號
原   告  王玉禪
       郭傑琳
被   告  黃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郭傑琳係民國00年0月0
日出生,未滿20歲,並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行為。惟依原告郭傑琳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僅記載自己
名義,未併載明原告郭傑琳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亦未表明
已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旨,而核其情形非不能補正,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提出具備原告郭傑琳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且
經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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