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6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李欣潔
被 告 吳富國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66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下午
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陸仟陸佰 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