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98號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李清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自訴外人馬來西亞商
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輾轉受讓訴外人即原
債權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依民法
第29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
力,惟伊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至相對人戶籍地以為通知,然
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其信封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等資料為證,且本院依職權函請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至相對人戶籍址查訪,相對人目
前未居住該址,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0年9月26
日桃警分刑字第1001049990號函覆說明在卷為憑,足見聲請
人確有不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之情事,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是其聲請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應予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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