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86號原告 陳雷秀春 之承受訴訟人 陳榮華
陳明傑 陳谷伍 陳豐正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86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二段第九、十行內,原記載之「爰依職權命繼承人陳明傑、陳谷伍及陳豐正併為原告吳○○之承受訴訟人,並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應更正為「爰依職權命繼承人陳明傑、陳谷伍及陳豐正併為原告陳雷秀春之承受訴訟人,並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