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曾治 為
訴訟代理人 曾慶佳
被 告 趙煒銘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67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25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年1月3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元,及各筆自如附表所示之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 簡福廣 向伊購買貨物,並交付被告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稱系爭支票)給付貨款,詎屆期提
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廖美玲
附表:
┌─┬─────┬──────┬─────┬──────┬──────┐
│編│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付款人│
│號│││(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
├─┼─────┼──────┼─────┼──────┼──────┤
│1│AB0000000│102年6月30日│91,000元│102年7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九如分行│
├─┼─────┼──────┼─────┼──────┼──────┤
│2│AB0000000│102年7月16日│128,000元│102年7月16日│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九如分行│
├─┼─────┼──────┼─────┼──────┼──────┤
│3│AB0000000│102年7月25日│80,000元│102年7月25日│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九如分行│
├─┼─────┼──────┼─────┼──────┼──────┤
│4│AB0000000│102年7月31日│80,000元│102年7月31日│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九如分行│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
合計4,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