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巷○弄○號三樓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0四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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