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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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五十選任辯護人王元勳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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