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贓物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吳燦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