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90號聲請人 謝有擇 (即 謝有胡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謝有擇(即謝有胡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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