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756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二三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雖以其與承辦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756號之法官尚有民刑事糾葛為由,聲請法官迴避,惟該事件已於101年12月26日裁定終結,有該裁定附卷可稽,且經本院查明,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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