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9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部分,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