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甲○○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僅僱用二個月即被查獲)以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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