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52號聲請人 黃凱葳 即 黃凱琳 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代理人 張齡方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凱葳即黃凱琳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原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分案107年度消債調字第473號案件辦理,嗣具狀變更為聲請更生程序並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攽n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調卷第2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卷第7至9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1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1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2頁)、存摺(調卷第13至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2頁)、工作證明(本案卷第14頁)、信用報告(本案卷第29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31頁)等在卷可參。
?辿葫d,聲請人於105年及106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0元、5,
680元,惟其自陳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薪資所得每月約14,000元,名下無財產,勞工保險於104年8月5日退保,另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63,969元及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
452元。又聲請人自104年12月起任職於高雄市○○區○○路之早午餐店,以日薪500元計,每月實領薪資為12,000元至15,000元等情,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收入切結書、工作證明等(調卷第7至11頁、本案卷第12至14頁)在卷可參。則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之情形下,佐以其現無投保勞工保險,106年度亦僅申報所得5,680元,且已出具收入切結書及工作證明,本院即以其切結每月收入最高15,000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呇颩茪H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聲請人陳稱其雇主張○○承
租房屋經營早餐店,每月房租27,000元,聲請人再向張○○分租房屋居住,每月給付現金3,000元予張○○等情,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調卷第19至20頁,承租人為張○○,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本院考量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而108年度高雄市債務人每月生活所必需即為15,719元;又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而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租共12,500元(見調卷第2頁),低於本院計算之基準,係屬合理。
四、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15,0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扣除每月個人生活費12,500元後,餘2,500元,而聲請人之債權人為良京實業公司,債務總額為1,209,466元(參本案卷第16頁),扣除保險解約金164,421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按月攤還結果,需約35年【計算式:(1,209,466-164,421)÷2,500÷12=34.8】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