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163號聲請人 游文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均宏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