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梁芳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可釋明欠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44元及本金為93,911元之欠款明細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須可釋明求年利率19.7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