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夙間有金錢糾紛,二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許,在高雄縣○○鄉○○○路○○○號前,告訴人欲向被告催討新臺幣二萬元債務時,二人因而發生爭執,被告竟持茶盤擊打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戶籍基本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