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以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七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茲查被告於緩刑前犯業務侵占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被告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英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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