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 黃鈺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100年除字第3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賴炳輝 │臺灣中小企│99年8月15日│8,5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