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子安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於96年10月23日以96年度訴字第29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5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1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7月11日以97年度訴字第61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4罪所處之刑,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16日以98年度聲字第32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8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3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7年4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3年、8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1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0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229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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