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粒(驗餘凈重零點貳肆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856號案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簽結,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圓形錠劑
1粒(淨重0.245公克,驗餘淨重0.241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99年1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97561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上開扣案物品,經聲請人偵查後,雖因無從查明係何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不法情事,而經聲請人簽結乙節,此有聲請人100年度他字第856號簽文,在卷足憑。
㈡、惟上開扣案物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黃色圓形錠劑1粒,凈重0.2450公克,取樣0.0034公克,餘重0.24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乙節,此有該醫務中心99年1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97561號毒品鑑定書1紙(詳見板橋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856號偵查卷第2頁)在卷供參,是屬違禁物甚明;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之MDMA1粒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