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乾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乾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乾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施乾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㈠96年度訴字1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㈡96年度訴字第2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8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96年訴字第4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開㈠、㈡、㈢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9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㈣96年度易字第3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本院以㈤97年度訴字第1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開㈣、㈤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9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前開裁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
96年12月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3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2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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