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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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黃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及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
│附表│
├──┬────┬─────┬─────────────┬────────────┤
│編號│債權種類│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台幣)│││
├──┼────┼─────┼─────────────┼────────────┤
│1│信用卡│41,111元│自民國88年12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
├──┼────┼─────┼─────────────┼────────────┤
│2│通信貸款│18,212元│-----│自88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
├──┴────┼─────┼─────────────┴────────────┤
│合計│59,323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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