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乙○○原告黃婷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童至舜永立昌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