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乙○○原告黃婷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童至舜 即 永立昌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