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建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建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末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442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060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前開裁判均併予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此觀之上揭前科表及裁判書自明,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數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4月)。準此,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2│本院100年│100年8│本院100年│100年9月5│││害防制│4月,如│月15日│度易字第21│月15日│度易字第21│日│││條例│易科罰金││67號││67號│││││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一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3│本院100年│100年8│本院100年│100年9月5│││害防制│5月,如│月2日│度易字第21│月15日│度易字第21│日│││條例│易科罰金││67號││67號│││││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一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6│本院100年│100年12│本院100年│101年1月12│││害防制│4月,如│月26日│度簡字第86│月16日│度簡字第86│日│││條例│易科罰金││48號││48號│││││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一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12月│本院100年│101年11│本院100年│101年12月10│││害防制│4月,如│8日│度訴字第30│月14日│度訴字第30│日│││條例│易科罰金││60號││60號│││││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一日。││││││├─┼───┼────┼────┼─────┼────┼─────┼──────┤│5│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1│本院100年│101年11│本院100年│101年12月10│││害防制│4月,如│月3日│度訴字第30│月14日│度訴字第30│日│││條例│易科罰金││60號││60號│││││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