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徐明治 被告 田國輝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田國輝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嘉瑜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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