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58號
102年度易字第154號102年度訴字第111號102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仁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三、(三)第一行關於「0時5分許」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三、(三)第1行關於「
0時5分許」顯係贅載應予刪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徐一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