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四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二○二三七、二○二三八、二○二三九、二四四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貪污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四月三十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法官池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