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丁○○丙○○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皓暐
王彩慈 王冠云 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陳苓玉 右上訴人等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更㈠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乙○○、丁○○、丙○○因殺人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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