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治國 上訴人交通部郵政總局法定代理人 鄭文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被上訴人乙○○
戊○○甲○○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九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毛治國)為上訴人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 簡仁德 )之承受訴訟人;應由鄭文政為上訴人交通部郵政總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查電信業務之管理與經營,原均由交通部電信總局為之,嗣電信法修正,明定設置國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電信業務,上開業務並移由該公司經營。又系爭土地原屬中華民國所有,由交通部電信總局管理,茲已移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次查交通部郵政總局原法定代理人 陳瓊玲 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卸任,由鄭文政繼任。經分別提出行政院、財政部等令函及土地登記謄本,聲明承受訴訟,均無不合,自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