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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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昭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昭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昭萃(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又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亦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若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時,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其餘各罪所諭知者不同,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葉力旗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29日103年10月7日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355、11863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252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319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382、7612、128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05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69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15日107年2月7日107年3月7日107年6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05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5日107年3月9日107年3月26日108年3月13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926號(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編號5678罪名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20日106年7月27日106年5月12日104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382、7612、12846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56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917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69號108年度簡第330號107年度審訴第1297號107年度訴第1044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108年2月11日108年1月24日108年3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78號108年度簡第330號107年度審訴第1297號107年度訴第10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3日108年5月16日108年6月19日108年5月23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926號(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編號9101112罪名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23日105年11月11日105年12月8日106年5月25日106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664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73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4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9號108年度簡字第2420號108年度簡字第1603號108年度簡字第1603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4月24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59號108年度簡字第2420號108年度簡字第1603號108年度簡字第16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21日108年6月4日108年6月14日108年6月14日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87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750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352號(編號11、12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6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3141516罪名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未繳納股款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18日106年8月11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11月11日105年12月28日106年1月9日105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8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92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917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9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8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6日108年4月16日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8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5月28日108年11月23日108年11月23日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22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64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77號(編號15、16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