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龍(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05年10月4日)之前,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附表編號1、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18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3至18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罪罪名及犯罪性質多數近似,其犯罪時間介於105年4月至105年6月間,犯罪時間尚屬緊密,罪責重複程度較高,顯係處於毒品之環境而犯相類似之違法行為,應衡量行為人心理及生理受制之狀況;另編號2之罪係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與前述毒品相關之各罪不同,彼此之間無關連性,據以考量本件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即31年8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加計編號3至1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上合計刑期8年2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4日104年10月14日至105年6月28日105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05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11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600號106年度簡字第75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6年6月26日107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600號106年度簡字第75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4日106年7月25日108年2月12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175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879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22號編號1、2曾經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至18曾經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5月15日105年6月3日105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2日(撤回上訴)108年2月12日(撤回上訴)108年2月12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22號2.編號3至18曾經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4月25日105年6月1日105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105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2日(撤回上訴)108年2月12日(撤回上訴)108年2月12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22號2.編號3至18曾經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5月7日105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733號2.編號3至18曾經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9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733號2.編號3至18曾經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4月14日105年5月4日105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105年度偵字第215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733號2.編號3至18曾經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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