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 吳月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經 、 陳海容 、 江衍來 、 江朝榮 、 周金鐸 及 張修明 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江朝容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朝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