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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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訴人 施威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嘉嬨 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51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72,240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8,800,000元,合計39,672,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1,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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