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昀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浩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8,524元,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788,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