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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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31號再審原告 藍今蔚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廣達國際專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4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原確定判決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陳威帆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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