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421號抗告人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家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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