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莊益通 相對人 洪勝 茂相對人 洪勝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洪勝茂 、洪勝重於民國100年1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在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據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0年12月9日起至103年12月10日止,並約定相對人應於每月10日前分期償還聲請人,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依約繳納2期後,自101年2月10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又聲請人對相對人尚有本票債權1,800,000元,於101年2月10日經提示亦未獲付款。相對人現尚負欠聲請人本金4,559,4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判決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月28日通知相對人洪勝茂、洪勝重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興││770│田│1065│全部│洪勝茂、洪勝│││││││││││重(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2│南投縣│草屯鎮│新興││839│建│492│全部│洪勝茂、洪勝│││││││││││重(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3│南投縣│草屯鎮│新興││840│建│120│全部│洪勝茂、洪勝│││││││││││重(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78│新庄三路42號│新興段839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97.49,合││全部│洪勝茂、洪勝│││││││凝土加強磚造、│計:97.49│││重(權利範圍│││││││1層││││各2分之1)││├──┼───┼───────┼───────┼───────┼────────┼───────┼───┼──────┼─────┤│002│744│新庄三路36號│新興段84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8.75、二│陽台:7.15│全部│洪勝茂│││││││凝土造、4層│層:70.46、三層│││││││││││:68.75、四層:4│││││││││││2.08,合計:2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