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49號抗告人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相對人 黃孋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均有依規定召開股東會、董事會,而監察人 洪瑛廷 兼任副總經理乙事,亦為抗告人入股時即已知悉,縱有違反亦僅民事求償或行政罰款之責任,檢查抗告人之帳冊實未能達抗告人之目的;再檢查之內容、項目,涉及抗告人之公司名譽、業務經營、客戶等秘密事項,原裁定未敘明檢查之地址、範圍、內容及事項,顯有違合法性及明確性原則,為此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抗告人自97年9月間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僅提交3件股東臨時會紀錄予主管機關備查,與法律規定每年須召開1次之股東常會顯然有別,又抗告人之原董事蔡宗坤已於103年1月6日前解任,抗告人依公司法第201條前段之規定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惟其長期故意隱匿上情,足認抗告人財產、業務狀況黑幕重重,確有徹底檢查之必要,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經查:
㈠、查相對人自100年6月14日起持有抗告人股份400,000股,占抗告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000,000股之20%,嗣於10
2年12月底移轉70,000股予第三人,但仍持有股份330,00
0股,占抗告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6.5%乙節,此有抗告人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股東名簿1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8-21頁、第38-41頁),則抗告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依非訟事件程序之形式審核,自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㈡、抗告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已如上述,且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只須相對人持股達前揭法定要件,法院即應為准許之裁定,核與抗告人是否按期召開股東會、公司營運狀況是否透明等均無涉,本院自無審酌之必要。又此規定之目的在於少數股東得藉由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外部監督行為,以促進公司會計健全及業務執行適法,並確保全體股東權益,且實施檢查之結果,如公司會計健全、執行業務適法,亦無損於公司利益。若確有不法,亦係為全體股東謀求早日揭弊,而有利於股東權利,要不得任意拒絕或指為損害公司利益。此外,主管機關、會計師之查核,與選派檢查人制度均係在監督、健全公司財務而設,彼此並無互斥或替代之關係,且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限,乃係本於股東共益權之行使,並為法律所賦予,故抗告人縱經主管機關或會計師查核,少數股東仍得基於股東利益考量,聲請選派檢查人。末者,檢查人僅得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會計制度,並不因檢查人之稽核而受何影響,亦不致對公司經營造成不利,難逕認相對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有害抗告人之經營。則原審以相對人聲請於法有據,准許其所請,並參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之推薦,認 楊月雲 會計師應能本於專業知識,檢查抗告人之業務及帳目,因而選派楊月雲為抗告人業務帳目及財產之檢查人,於法自無違誤。至抗告人另主張法院應命檢查人簽署保密合約書,並逐一發函各業務往來單位得其允許云云,惟檢查人係基於健全公司會計並保障公司利益而設業如上述,其執行職務過程自不致洩漏公司之機密,且抗告人此部分主張於法尚屬無據,本院亦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既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
1項規定之形式要件,且無濫用少數股東權之情形。而抗告人上開所指各節,均非可採。從而,原審裁定選派楊月雲會計師為抗告人之檢查人,檢查抗告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玲瑤
法官鄭峻明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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