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陳柏延 相對人 陳健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健郎於民國91年1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陳寬 都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1月27日起至141年11月27日止,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陳健郎及債務人 陳寬都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生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於91年11月29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陳寬都迄今尚負欠聲請人本金80,02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院100年度司執賢字第3702號債權憑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2月2日通知相對人陳健郎、債務人陳寬都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 德興 ││178│建│1,725.71│2分之1│陳健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