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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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債務人 魏冰清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雖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補正部分事項,惟尚欠原裁定第三點最後所示之「相關薪資收入證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
一、請提出最新之在職證明、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薪資單(含底薪、各項加給、獎金、加班費、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等全部明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