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馨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馨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馨儀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韓馨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3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韓馨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7.05間│97.11.19│98.08.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76號│字第696號│字第69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543號│983號│9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3.29│100.02.14│100.02.1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543號│983號│983號││判決├────┼────────┼────────┼────────┤││判決│99.06.14│100.05.03│100.05.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字第1554號│執字第1379號│執字第1379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97.11.20│98.08.05│95.11.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96號│字第696號│緝字第20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緝字第││││983號│983號│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2.14│100.02.14│99.02.2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緝字第││││983號│983號│1號││判決├────┼────────┼────────┼────────┤││判決│100.05.03│100.05.03│99.04.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執字第1379號│執字第1379號│字第849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