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