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乙○○即 張美娟 被告鄉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1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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