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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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37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乙○○之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之印鑑不符,無法確認聲請人有聲請本件之真意,聲請人得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聲請人甲○○、乙○○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攜帶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來院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一)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依職權定期通知聲請人到院補正,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子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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