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巫偉凱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