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已據原告陳報為新臺幣2,58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