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88號
原   告  黃詠盛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豪國際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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