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176號
抗告人即原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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