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176號
抗告人即原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宣穎